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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国家级试点项目为何难推动

2023-06-17 11:10:18 来源: 世界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春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半月谈记者近期调查发现,早在2020年就成功立项的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南部片区国家级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两年多来推进缓慢,迟迟没有落地,当地政府部门和园区用电企业叫苦不迭。

试点两年多几近“搁浅”

增量配电网旨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增量配电业务,满足部分区域个性化用电需求,并通过竞争为用户提供安全实惠的供电服务。自2016年启动试点以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在全国陆续批复459个试点项目。

华北电力大学联合中国能源研究会发布的《2022年度增量配电发展研究白皮书》显示,截至2022年底,共有217个试点取得供电许可证。不少试点成效明显。

半月谈记者采访了解到,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南部片区国家级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在2020年被纳入第五批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经过省级能源局审批,当地新组建的配电公司拥有试点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权,项目规划总投资15亿元。目前项目已投资8亿元,用于建设输变电站等基础设施,但因拿不到供电许可证而无法正常运行,该配电公司陷入困境。

配电公司负责人介绍,前期投资中有4.6亿元贷款,每年仅利息支出超过1400万元。“按照最初预计,这个项目最多两年内就能并网运营。但现在两年多过去了,距离落地还遥遥无期,公司运营难以为继。”

业内人士介绍,增量配电网可以帮助所在园区降低工业用电价格,有的降幅最高能达到10%。

“园区两年多前纳入国家增量配电试点,能有效降低工业电价,我们也主要冲着这个才来投资的。但没想到这项试点至今仍是原地踏步。”项目所在园区的一些用电企业对半月谈记者说。

园区一家生产单晶硅的企业去年用电超过20亿度,电费支出约8亿元。该公司负责人介绍,电价降低1分钱,企业生产成本就能节省2000万元,“大家都盼望增量配电试点尽快落地”。园区多家企业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打报告,申请加快推进试点步伐,但每次都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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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建设现状

当地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干部反映,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搁浅”,导致众多企业无法享受电价降低的红利,也对园区招商引资、产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多因素牵制试点落地

——关键文件“过期”,核心问题存争议。划分配电区域是增量配电网试点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经营主体申请供电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由于这个试点项目配电区内一座关键的变电站属于国家电网公司资产,且这一电站使用权限始终无法协商一致,导致园区配电网区域划分迟迟无法确定。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018年3月出台的《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增量配电网规划范围内的存量资产可通过资产入股、出售、产权置换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和运营。

虽有明文规定,但因当地省级电力公司一直没有明确解决方案,导致配电区域划分一直悬而未决。当地能源部门介绍,由于上述文件有效期仅2年,目前已失效,导致推动试点难上加难。

——利益方牵制项目落地。增量配电网试点推进中,配电规划、电力施工、并网运行等工作都离不开当地电网公司的配合。尽管国家电网公司2020年就发布《进一步支持和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意见》,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省级电力公司配合度并不高。

重庆理工大学能源经济与政策研究所所长陈曦说,增量配电网试点相当于官方授权传统电网以外的企业获取对用户的供电资格。尽管试点政策明确省级电网可与配电企业商定基本电费结算方式,参与价格核定与利益分成,但增量配电网的发展将导致电网企业优质用户的流失,导致其利益受损。“因此,许多试点项目往往会受电网企业的牵制而难以落地。”

——监督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推进乏力。一些基层干部和企业反映,尽管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对各地增量配电网试点多次开展实地指导调研,也曾建立试点进展情况每月通报制度,但对试点工作仍然缺乏有效监督和推动机制。

莫让利益方拖垮国家“电改”政策

半月谈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园区企业多方反映和争取下,当地已经对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开展专题调研,并组织配电运营企业和园区前往外地学习经验做法,积极推动相关争议问题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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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配电公司已建成的 330 千伏变电站

受访业内人士认为,增量配电试点作为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重要内容,需要从宏观层面完善制度设计,加强指导监督,稳步推动试点落地。

一是更新优化政策文件,建立争议协商处置机制。不少地区试点受制于配电区域划分争议等情况,需要从国家层面结合前期试点工作得失,进一步细化和优化配电区域划分标准,尽快出台后续政策文件,确保各地统筹推进试点工作有章可依;对于出现争议的存量资产等问题,建议设立国家和省级争议协商处置机制,推动争议有序化解、试点顺利推进。

二是完善各方收益分配标准。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展曙光建议,当前增量配电网改革要通过完善实施细则,明确试点项目主体权利和义务,对自建配电网基础设施的企业,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配电价格。

三是健全试点监督推进机制。专家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统筹监管,进一步明确该政策的管理、执行、监督责任主体,并对项目各主体制定量化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尤其发挥省级部门在试点推进中的作用。(半月谈记者:周盛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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